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大亮点
时间:2024-03-04 来源: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亮点?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修订意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亮点
(一)亮点一: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
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行政复议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
(二)亮点二: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亮点三: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1. 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
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2.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
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亮点四: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监督力度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
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
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
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
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2. 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
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
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五)亮点五:新增多项便民举措,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六)亮点六: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1. 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下列情形: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三是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四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五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2.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