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时间:2024-06-27 来源:作者: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健全青少年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3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
5实行社会共治
(二)工作机制
1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2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4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5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二、网络素养促进
(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
1.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
2.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3.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二)学校
1.将提高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
2.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3.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管理制度
4.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
5.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三)监护人
1.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2.提高自身网络素养
3.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
4.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
1.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2.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3.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4.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五)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1.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2.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
3.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4.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5.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其他权益的产品、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6.每年发布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一)鼓励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禁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1.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2.不得在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3.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4.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便利未成年人设置防护选项
5.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6.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信息的扩散
四、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1.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则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2.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
3.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4.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5.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
1.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2.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3.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申请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护人
1.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2.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
3.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五、网络防沉迷
(一)学校
1.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
2.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监护人
1.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2.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
3.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4.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1.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2.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
3.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四)政府部门
1.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指导
2.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
3.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指导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所致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筛查评估、诊断、预防、干预等应用研究
(五)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
1.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为监护人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3.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4.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六)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违反本条例,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